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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土地被确认为村土地 镇政府告县政府胜诉
该案缘于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和三渔场之间一起土地所有权纠纷。2005年,南县国土局向三渔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三渔场村民集体。但三仙湖镇政府认为渔场一直是镇政府的资产,要求县国土局重新确定土地为镇集体所有并颁发新证。并以“主体不具法人资格”和“未进行公示”为由,将南县国土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南县三仙湖镇政府从1958年起,即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对三渔场进行管理和开发。2004年,南县启动全县20个乡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被告南县国土局为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同年12月7日,作为该案第三人的三渔场递交该渔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向两被告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申请。
法院同时认为,两被告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两被告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又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讼争土地确权颁证,违反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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