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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眼球经济”有待司法“点睛”

更新时间:2014/11/2 16:08:34  浏览次数:64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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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誉为“眼球经济”的文化创意产业,是依靠人的智慧,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而产生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新兴经济实践。涵盖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计算机服务、广告设计、会展、艺术品交易等行业。近年来,作为文化、科技和经济高度融合的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产业,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据悉,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共有文化及相关企业15.67万户,同比增长11.45%。今年15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收入达3691.4亿元。

    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相关纠纷也随之凸显。据统计,近三年来,北京市三级法院一审的涉文化创意产业民事案件总数分别为6105件、6390件和7698件。2009年至2013年,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各类涉文化创意产业民事案件5450件,约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70%,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达20%。司法如何促进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近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相关法学专家,他们提出了中肯的对策与建议。

    有声小说 未经许可也侵权

    将他人的纸质小说,聘请专业人员朗读并录制成音频制品的有声小说,是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它迎合了现代人工作节奏快、习惯于通过各种视听设备接收信息的需求。但有声小说的制作涉及多方权利主体的利益,一不小心,也会侵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

    2013年10月24,奚望在酷听网上发现,自己的作品《皇陵墓葬》变成了有声书,可以随意下载。那本书是201112月,由上海文汇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书怎么就变成“免费”还“有声”了呢?

    奚望在与酷听网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听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酷听网是一家专业提供有声小说、有声书、曲艺类节目在线收听、下载的网站,成为了被告也是一肚子委屈。除提供自有版权有声读物外,该网站还为注册用户上传、分享音频提供存储空间,并对自有作品和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了区分。他们认为,涉案作品在酷听网上是免费传播的,在收到奚望发出的律师函后也及时删除了该作品,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证据显示,通过酷听网可以在线收听奚望的作品《皇陵墓葬》制成的音频文件,且未征得奚望的许可,亦未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奚望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判决酷听网停止侵权、赔偿奚望经济损失85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除取得录音制作者许可外,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酷听网未举证证明该录音制品取得了奚望的授权,亦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故可以认定该音频文件系侵权录音制品。通过酷听网可以在线收听使用奚望涉案作品《皇陵墓葬》制成的音频文件,即向公众传播了涉案侵权制品,使得相关公众通过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奚望的涉案作品,故侵犯了奚望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街之隔 “58同城”遇“五八同城”

    20147月,知名网站“58同城”诉五八房地产中介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进入庭审阶段。“58同城”所属公司北京五八信息公司诉称,五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公众误认为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1212,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人才供求信息咨询服务;研究、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等。公司于2006年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批准网站名称为:同城分类,域名为58.com2006年,“58同城”网获“中国商业网站100强”等称号。2008年至2009年间,公司进行网站的推广,广告费累计花了近800万元。

    庭审中,五八信息公司表示其网站“58同城”的命名,“58是“我发布”、“我发现”的含义,“同城”是由于该公司网站最早使用“58同城分类”的名称,后来简化为“58同城”。

    被告五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是房地产经纪业务。

    庭审中,五八房地产中介公司辩称,其企业字号“五八同城”的含义为:“五八”与“我发”同音,“同城”是相同的城市,“五八同城”即在相同的城市共同发展。两家企业虽然一街之隔,但双方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以及收入来源均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更无仿冒故意。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58同城”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的行为足以使人产生其与“58同城”网经营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6320元。

    【法官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标识的保护具有一定的门槛,即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特有性。因此,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仅应当避让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还应当避让他人虽未注册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有标识。就本案来讲,“58同城”属于原告在先属于的网站名称,通过其长期持续的宣传,已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因此,被告五八房地产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足以使人产生五八房地产公司与58同城网经营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故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司法观察】

    文化创意产业亟需司法保护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涉及数字出版、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视频分享网站、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涌现。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国内首例或具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案件,促进和规范了新兴文化产业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20091月至201312月,该院受理各类涉文化创意产业案件5450件,约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70%,案件数量年均增长20%

    涉及新兴文化产业和新型商业模式的纠纷案件不断涌现,既凸显了相关产业、商业模式自身的不成熟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欠缺,也表明行业发展对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

    通过对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案件的分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指出了制约文化创意产业司法保护的几点问题。

    首先,由于发展阶段限制和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缘故,多数文化创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交易、轻防范的问题。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些企业大多规模偏小、成立时间较短,在发展起步阶段较少关注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注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防范。

    据调查,朝阳区文化创意企业中未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的企业占84.8%。由于一些企业对于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相关约定,对于企业商业秘密、源代码、设计图纸等创作成果缺乏相应的保管制度,导致一旦发生核心设计人员或技术人才流动,就会出现企业核心知识产权被泄露等情形。

    其次,文化创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使得其创作成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知识产权权益。一是缺乏版权保护意识。统计显示,朝阳区约70%的文化创意企业未进行著作权登记,导致在诉讼中证明自身作品完成时间时存在困难。二是缺乏品牌塑造意识。一些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商标标识、企业标志等被他人抢注。据统计,朝阳区全区的数万家文化创意企业,每十家企业注册商标持有量不足一件。三是不重视运用专利制度或商业秘密制度保护自身核心技术成果。以动漫行业为例,全区3000多家动漫企业中,拥有自主专利的企业不足5%

    再次,相关企业缺乏必要的维权和防范侵权能力。据调查,朝阳区文化创意企业中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企业仅占18.2%。不少企业对于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进行维权,甚至放任他人的侵权行为;有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注重原始证据的留存,以致诉讼发生后,不能提供研发记录、创作档案等相关材料以及首次发表的原件等证据,从而难以举证证明其权利主张。

    最后,文化创意企业在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多地依赖企业自身,反映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尚不成熟。

    一方面表现在社会公共服务不全面。文化创意产业管理部门偏重通过政策扶持以及资金、人才投入等方式促进产业发展,对于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上引导、服务不够,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防范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培训、引导。

    另一方面是专业服务发展尚不成熟。专业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人员和机构欠缺,难以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咨询和法律服务的需求。以朝阳法院2013年审理的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为例,委托专业律师或代理人的案件比例不足50%,非专业人员代理案件的胜诉率明显偏低。

    【法官建议】

    加大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力度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苏志甫认为,为更好地发挥司法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及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

    加快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成立;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统一裁判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以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为平台,加强与科技、版权、工商、公安、质检等职能部门的定期沟通与协调。

    探索在文化创意产业聚集核心区域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

    健全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借助社会力量妥善解决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纠纷。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导向作用。

    对于文化创意纠纷中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积极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真正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民事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能够全面、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争议不大的案件,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处理;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行业发展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和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的价值导向。

    三是以司法公开促知识产权保护。

    邀请和组织文化创意企业代表到法院旁听案件,通过举行公开庭审、宣判典型案件、举办普法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建立典型案件定期通报机制,以案说法,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导向及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

    四是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深入了解产业发展过程中对司法保护的内在需求,对于涉及新兴产业和新型商业模式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指导相关行业规范发展;注重分析审判中发现的文化创意产业管理部门、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

    【专家观点】

    给文化创意产业插上法律“双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刘双舟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具有高度的融合性、较强的渗透性和辐射力。在国家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政策的鼓励下,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相关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引发了如何正确处理文化创意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思考。

    毫无疑问,新兴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保障。我们需要给文化创意产业插上法律的双翅,一只是保护翅,另一只是导航翅。

    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需要法律的保障。与传统产业不同,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意的过程及成果很多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由于文化创意产业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交易轻防范的问题,版权、专利、商标等权利意识薄弱,在遭到侵权的情况下,维权和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也比较弱,这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长远的发展。因此,在培养和提高文化创意产业自身法律保护意识的同时,应当给文化创意产业插上“法律保护翅”,执法和司法部门应当主动采取措施,给予文化创意产业必要的关注和保护。

    另一方面,受“创意无极限”观念的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在进行创意的过程中,也往往会发生“越界”,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事件。在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与文化创意产业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实是文化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创意是文化产业的灵魂,创意没有错,但应坚持正确的方向,并且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因此,还应当给文化创意产业插上“法律导航翅”,才能保证其正确的发展方向和效果 。

    就法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作用而言,法律既要在严格规范中保障,也要在积极保障中规范。(记者 韩芳 本报通讯员 黄硕)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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