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研究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联网络 > 文创研究 > 正文

娱乐市场法律服务的专业化

更新时间:2014/5/24 21:53:02  浏览次数:3079  来源:如是娱乐法
分享到:

 

娱乐市场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以联合摄制为例

2009年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打开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大门,中国文化市场迎来井喷式增长。大量热钱顺着利润的方向,投到这个领域中,掀起影视投资的热潮。然而由于无形资产聚集和收益无法评估的风险,很多投资都只能为市场做贡献,只得留下「影视行业水太深」的印象,然后自认倒霉。

其实这是因为文化市场尚处于野蛮发展的时期,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秩序,所以市场主体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就会采用彼此联合、整合资源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由单一的制片变成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摄制来竞争——这就是中国影视行业的一个典型现象,我们经常看到中国电影在片头之前有很多联合出品单位,有制片方、有院线方,有时候还有资本方、版权方和明星艺人所在公司、导演所在公司等。正是这些因素都会对影片收益产生很大影响,制片方才会联合他们进行影片的摄制,让他们都参与到收益的贡献,然后再共同参与收益分配。

这时候,娱乐市场就体现出了对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如何给这样的合作模式设立交易结构?娱乐领域的商业律师需要知晓的,不仅是法律条文规章检索能力、法律风险识别能力,更要熟悉影视行业每一个环节的运作方式,才能更好地把握商业风险,为客户设计最有力的交易结构,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客户的利益。

以电影的联合摄制为例,主控的制片公司会在项目研发之后,会根据既往经验和数据统计结果,对影片的市场预期有一个预判,然后把一部分投资额分散给其他公司,这个分散投资的过程可能在影片拍摄前,也可能在拍摄后。主控方当然不希望投资者过多干涉制作,所以会把对投资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收为己有, 或者即使给予投资者这样的权利,也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这对于联合投资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律师如果不知道如何设计这样的方式,就会让客户陷入不利的局面。

对于整个联合摄制协议来说,投资额度、引入投资的权限、对制作宣发的控制、制作费用的使用方式、超支的解决方案、追加投资的权限和流程等,都存在有利于己方和有利于对方的设计方式,如何把这些商业流程和法律内容结合在一起,如何分配谈判的筹码,形成最完善和最有利的联合投资方案,是考验娱乐法律师技术的地方。实践中,很多制片公司的律师并非专攻娱乐法律领域,便会把关注点放在标的额、合同履行、违约赔偿等法律环节,而没能真正防范娱乐领域交易的风险。

还有一些合同之外的内容也应当被考虑到法律服务中。比如在摄制电影的时候,制片方的联合摄制协议中通常只提供制作预算,而宣发的预算需要等影片制作完成之后再追加。这时,作为投资方之一,明知追加更多的宣发会对影片票房收益产生很不一样的影响,又知道追加宣发投资后原投资额可能被稀释,那么,该怎样设置相应的条款保障客户的利益呢?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通常投资人只能有风险自己担,盈利了却得不到应得的那么多回报,基于对下一次合作的期待还无法跟合作伙伴翻脸——落入非常尴尬的局面。而对于整个影视投资来说,这样的局面周而复始地循环。

    因此,对于文化产业这样一个新兴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法律服务提供者拥有的只是法律技术,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才是市场的真正需求所在。影视领域、娱乐市场蓬勃发展,需要的不仅是越来越多的创意人才投入到艺术产品的创作中,同时也需要整个工业产品线的标准化,不光是影视制作、项目研发、制片管理,连同周边的财务、法务配套性制度服务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而法律服务又是贯穿整个影视生产、交易、营销环节始终的,更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者深入产业内部,了解行业规则,根据规则设计法律服务流程——这也是法律服务专业化的方向。(作者:刘莐)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