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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详解奇虎诉腾讯垄断纠纷上诉案争议焦点

更新时间:2014/10/17 9:20:55  浏览次数:23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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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6,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闯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争议焦点一

    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HMT)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在实践中,选择何种方法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取决于案件所涉市场竞争领域以及可获得的相关数据的具体情况。如果特定市场领域的商品同质化特征比较明显,价格竞争是较为重要的竞争形式,则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较为可行。但是如果在产品差异化非常明显且质量、服务、创新、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成为重要竞争形式的领域,采用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的方法则存在较大困难。

    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难以在本案中完全适用,但可以采取该方法的变通形式,例如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

    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运用上述思路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

    争议焦点二

    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争议焦点三

    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应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即使被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

    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更应关注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在此期间,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MSN更是在月覆盖人数长期负增长之后实现局势逆转,增长率高达61.93%,月覆盖人数实际比上月增长2300多万人。新的竞争者移动飞信、新浪UC等乘机进入市场,下载量猛增,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同时,腾讯公司的行为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弱,其安全软件市场份额仅增加了0.57个百分点,从3.89%增长至4.46%。而奇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未有较大变化,其安全软件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仅降低了3.3个百分点,从74.6%下降至71.3%。

    没有证据表明,通过实施“产品不兼容”和将QQ软件与其他软件打包安装的行为,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信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到安全软件市场。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记者 罗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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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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