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专业文章 > 正文

云计算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应以传播权为中心

更新时间:2014/10/22 9:39:07  浏览次数:2523  来源: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

 

    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超级计算模式,它将单个的计算机资源汇集起来,进行统一管理和协同分配,以便提供更优秀的数据存储和网络计算服务。云计算作为21世纪信息产业发展的新浪潮,它不仅带来了一次信息技术的革命,也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和商业模式。云计算的应用对网络著作权的影响可谓是显而易见又异常剧烈,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也因此面临新的重大挑战。因此,面对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这一新的课题,我们不能固守陈规,而应该转变保护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为保护计划提供正确的指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传统的著作权法关注的核心是复制权,但是在云计算时代,有必要对这种以复制权为核心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重构。从理论上说,仅仅是复制并不会伤害权利人的著作权,而引起侵犯著作权的必要行为之一,是把复制品向公众发行或传播。实际上,无论是临时复制还是私人复制,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这些复制都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传播权。传统的理论多是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试图为这些行为进行辩解,以寻求正当性。但是笔者认为,应跳出合理使用的讨论范畴,直接从深处讨论著作权保护基本理念的改革。

    过去那种以复制权为中心的著作权保护原则,在面临云计算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原因就是复制在云计算环境中已变得经常并且不可避免,如果仍然以复制权为中心,则势必会影响云计算产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每一个云用户的切身利益。而以传播权为中心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路径,因为传播权的产生背景和现实应用情况都表明其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优越性和前瞻性,以传播权为中心的著作权保护理念,将成为云计算中著作权保护的较优指导思想。

    在云计算环境中,传播比复制更重要,控制传播比控制复制具有更大的意义。从而,在云计算领域,著作权法需要进行重新定位,著作权法应该以防止向公众传播为中心。这似乎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著作权法的理念,从“以复制权为中心”转变到“以传播权或发行权为中心”。但是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著作权法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云计算技术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全新的出版方式,它也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带来著作权法理念的更新。在云时代,著作权保护应该以传播权为核心,在这个前提下,没有侵犯传播权的复制就应该被合法化,这应该成为云计算时代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样的著作权保护理念将有利于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有利于人类文化的传播和进步。

    立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这种转变。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复制权和发行权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并列的,并且复制权的顺序在先,这反映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理论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采用的是“传播权”的概念,这实际上是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条例》的制定说明我国立法者已经意识到,在网络时代,传播权才是著作权的核心,将来的云计算时代就更是如此。尽管《条例》对临时复制等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是从“以复制权为中心”到“以传播权为中心”的著作权基本理念的转变正在悄然发生。

    当然,强调在云计算时代著作权保护应该以传播权为中心,并不是忽视对复制权的保护。复制权仍然是著作权中的一种权利,不过在权利的位次上应该低于传播权。著作权是种种权利的集合体,复制权和传播权不应该被截然分开,两者应该结合考虑才能正确认定是否侵权。通常情况下,复制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在云计算环境中,如果在复制中并没有传播的目的,也没有引起传播的结果,这种复制就不应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法律不应该过度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必要使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天平归于平衡。因为不能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云计算产业链发展之间的平衡,我们要始终明白一个道理:过度保护带来的过分限制必将得不偿失。(作者:王俊)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杭州知识产权律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