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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植入广告使用他人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电视剧植入广告中使用他人首饰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上海卓美珠宝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本案中,被告卓美公司并不设计、生产或销售系争款式的项链吊坠,但被告辛迪加公司却在电视剧的植入广告中将该款式的项链吊坠与卓美公司的品牌标识一并使用,向相关公众展示了打开带有明显“CRD”标识的首饰盒,并显示出系争项链吊坠。项链特写镜头的持续时间更有4秒之久,加之选购场景及片尾字幕中的“CDR克徕帝”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吊坠款式由“CRD”品牌设计、生产、销售。使得喜欢该吊坠款式的公众对“CRD”品牌产生一定的兴趣,吸引其进一步了解该品牌或购买该品牌产品,从而为卓美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使其不正当地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进而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
原告: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卓美珠宝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珂兰信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委托设计师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天使之翼吊坠》,并于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电视剧中使用与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天使之翼吊坠》美术作品和实物产品构成实质相似的吊坠产品,不但误导广大观众和消费者,且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著作权,也构成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辛迪加公司辩称,其仅作为终端消费者使用系争作品,剧中项链的使用由导演自由发挥,被告无主观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卓美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实施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剧中珠宝产品由剧组自备,被告只提供了拍摄场地。剧中使用系争产品不是被告主动策划的,产品也不是被告提供给剧组的,对于展示珠宝的过程被告并不知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一、商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自己或委托他人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和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宣传活动。本案中,首先,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看,被告卓美公司免费为被告辛迪加公司的电视剧提供拍摄场地,辛迪加公司免费在该剧中为卓美公司的品牌进行宣传。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广告合作关系。其中,卓美公司是实际的广告主,辛迪加公司是实际的广告经营者,对价即为相互免除的场地费和广告费。其次,从电视剧的相关内容看,在《夏家三千金》剧中,主人公先在有着明显“CRD克徕帝”标识的珠宝店中选购首饰;后又在家中打开带有明显“CRD克徕帝”标识的首饰盒;片尾还显示“CRD克徕帝 浪漫一刻 幸福一生”字幕,该些内容具有明显的植入广告的特征,构成对“克徕帝”、“CRD”品牌的广告宣传。其中,系争项链吊坠与首饰盒一同出现,已成为植入广告的组成部分,客观上能够起到广告宣传的效果,亦构成对被告卓美公司品牌的广告宣传。
二、系争植入广告容易引人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广告宣传,必须客观、真实,与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在珠宝首饰的广告宣传中,独特的首饰款式能够迅速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提高品牌的吸引力。本案中,被告卓美公司并不设计、生产或销售系争款式的项链吊坠,但被告辛迪加公司却在电视剧的植入广告中将该款式的项链吊坠与卓美公司的品牌标识一并使用,向相关公众展示了打开带有明显“CRD”标识的首饰盒,并显示出系争项链吊坠,继而主人公将项链戴于颈上的情节,且首饰盒与系争项链均为特写镜头,项链特写镜头的持续时间更有4秒之久,加之选购场景及片尾字幕中的“CDR克徕帝”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吊坠款式由“CRD”品牌设计、生产、销售。使得喜欢该吊坠款式的公众对“CRD”品牌产生一定的兴趣,吸引其进一步了解该品牌或购买该品牌产品,从而为卓美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使其不正当地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进而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
原告与被告卓美公司均系珠宝首饰产品的经营者,相互存在竞争关系。原告作为《天使之翼吊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将该美术作品复制到首饰产品上并获得收益的权利。系争植入广告利用原告的饰品款式为被告卓美公司的品牌进行宣传,势必对原告因该特有款式而产生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饰品仿照了被告的款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中,辛迪加公司是电视剧《夏家三千金》的制作者和发行者,同时也是系争植入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者。其明知系争项链吊坠与被告卓美公司无关,却将其与有着明显被告品牌标识的首饰盒一并使用,导致引人误解的后果,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就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卓美公司作为实际上的广告主,虽然没有主动参与剧情设计,但提供了带有其品牌标识的首饰盒,并且知道该首饰盒将根据剧情被使用,也知道该剧将为其品牌进行宣传,却未对宣传内容及可能产生的宣传后果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