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  > 案件评析 > 正文

北京知产法院|并非所有软件都类似

更新时间:2016/3/13 12:04:33  浏览次数:2811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分享到: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形成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简化商标注册和管理流程中涉及商品类别的判定工作。但这种简化方式在实际商品类别判断中还是存在无法回避的缺陷,就是调整的滞后性和无法兼顾个案的不同情况。因此对于此种滞后性,在商标局调整之前,仍然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判断。

微软公司在“游戏软件”商品上申请注册“LAUNCHWORKS”商标。商评委认为,其与先注册在“汽车维修管理软件”、“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商品上的“LAUNCH”及“LAUNCH”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法院最终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将原属同一类似群的商品突破分类表认定为不类似,最终裁定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商评委重新审理。

    在进行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不能简单以《区分表》为依据或标准,而应当考虑更多实际因素,结合个案进行认定。

    从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之前较多的是突破分类表将不类似的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反过来将原属同一类似群的商品突破分类表认定为不类似的情况还不多。过去被认为具有类似关系的商品亦有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新出现的商品,最初可能存在错误认知,随着公众认知的增加,也会越来越准确辨别其产品特征。

随着软件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商品,而是提供服务的载体。随着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软件类型的针对性越强,应以其所提供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结合实际来综合认定是否类似,而不能简单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一概而论 。

(作者:明星楠、范永明) 

                                                                     

 [法院认为] 本案中,汽车维修管理软件系由汽车维修者向汽车使用者提供汽车维修、管理服务的工具性软件,而游戏软件系由游戏运营商向游戏玩家提供娱乐、消遣服务的娱乐性软件;在销售渠道方面,汽车维修管理软件仅需要针对提供汽车维修、管理服务的汽车服务商销售即可进行推广,而游戏软件需要由游戏运营商在各大游戏软件平台或第三方软件下载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才能实现游戏软件的销售和使用;二者由不同主体研发,面向不同消费群体,通过不同的销售渠道进行推广销售,属于不同的服务领域,在研发主体、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功能、用途上都存在明显区别,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初字第2893号裁判理由倒数第三段;冯刚、李淑云、梁京;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商品类别 软件 不类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