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感悟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师漫记 > 执业感悟 > 正文

律师如何精准表达

更新时间:2016/9/27 14:25:43  浏览次数:1976  来源:中国律师
分享到:

     

    常常感慨律师在语言表达上的机智,这一点在刚入行的时候便有深切的体会。2007年毕业来上海找工作,应聘一家位于某高大上写字楼的高大上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助理。面试的队伍排了很长,等了很久终于轮到了我。该高伙帅气儒雅,简单聊了一下我的学历背景等情况后,问我工资要求。那时初入江湖,对工作机会看得格外重,尽管觉得如此高大上律所的待遇一定也差不了,但考虑到自己缺乏工作经验,还是谨慎地报了个只够维持基本生活的底线。高伙听后,依旧温文尔雅的说:“这个工作带有实习性质,主要是为刚入行的年轻人提供学习机会,所以我们只提供每月600元的车贴和饭贴”。我对此略感惊讶,盘算着如何用600元维持生存,但涉世未深,难免面露难色。短暂沉默后,重点来了,他先开了口,说了句可以让人反复回味却挑不出毛病的话,“对于我们来说,只选最合适的,而不是最优秀的”。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好在这位高伙的话对于求职失意的年轻人还是有一定安慰作用的——没事,不是因为你不够优秀,而是因为你不够合适。多年后,跟一位律师朋友偶然聊起这段经历,他笑着说:“这位老兄啊,常年以600块挂牌招人,已经好多年了!”

  现在想想,该高伙的这句话之所以值得玩味,是因为所谓“优秀”倾向于客观标准,而“合适”则倾向于主观标准,如果说是否优秀还能做客观评价的话,是否合适却只能由评判者自己决定了。因此,他只是用一种巧妙的语言形式,告知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收不收你,我说了算。不过,以我当时的阅历和水平,显然是悟不出这层深意的。

  适合的语言表达,确实是贯穿律师整个职业生涯的一门必修课。这里的适合,有时候是准确、有时候是模糊,有时候是专业、有时候是通俗,有时候是理性克制、有时候是激情澎湃,视对象、目的、阶段、当事人利益等诸多因素而定,视律师的经验而定,无规律可循,但永远要圈定在法律风险允许的框架内。把握的好,进退自如、笑傲江湖;把握不好,灯催白发、走火入魔。从这个角度看,大律师们每小时收3000大洋的律师费,自有其价值所在。

  一个专业的独特之处,在于有一套区别于其他专业的语言系统,这既为该专业领域特定表述的准确性创造了条件,客观上也树立了行业准入的知识壁垒。法律专业尤其如此。曾经有位学艺术的朋友和我们一起在复旦听孙笑侠老师的法理学,我问她听课的感受。她说,最直观的感受是汉语还能这样组合,形成这么多特定意思的词语和表述,许多字词都认识,但在法律领域的意义却完全不同。是啊,当我们面临诸如法律关系、行为能力、无因管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一系列法言法语的时候,就能清楚地感觉到进入了一个具有特定知识构成的专业领域。这个领域浩瀚如海,所谓律师,其实就是这片汪洋之中的泛舟客,无法览其全貌,却最了解所在海域的洋流、暗礁和鱼群,有客人经过,就平安渡其一程,顺便也渡一渡自己。

  当然,语言的表述是有天生缺陷的,受制于表达者的能力和认知,也受制于表述对象的表现形式和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在很多情况下,语言是无法实现完全准确的表述的。例如,我们用语言表述一副抽象画时,就无法作出准确描述,听众永远无法复制一副和原作一样甚至是相似的图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语言的魅力所在,为受众创造了想象和感悟的无限空间。像我读金庸的小说,完全可以自行脑补降龙十八掌的形象。而一旦拍成影视作品,每次看到萧大侠蹲下马步、上下运气准备放大招时,我总担心对方会不会在这个节骨眼上偷袭,于是很难愉快的看剧了。但法律语言不同,在描述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时候,都力求准确,法律调查涉及的相关陈述更是如此。所以每当看到侦查机关公布的根据目击证人描述绘制的犯罪嫌疑人头像,我都十分紧张,生怕万一跟自己撞脸了咋办?尤其是如果目击证人跟我一样,略患脸盲又不善于形象表达,结果可能非常具有戏剧性,很有可能将陈老师描述成了华仔。

  正因如此,为了实现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我们在草拟法律文件的时候,往往会以大量的篇幅对特定用语进行释义,同时以鉴于条款交代必要的交易背景。在语言表述无法穷尽全部情况的时候,采用“以及其他…相关…情形”等条款进行兜底,以范围上的模糊化实现表述上的准确性。但即便如此,我们也还是无法做到完全准确的表述。有时,一项复杂交易涉及的内容庞杂的协议,对于某项交易内容的设计或安排需要许多条款甚至章节的相互关联、映衬和衔接,才能实现准确的表述。有时,我们表述的概念在法律上具有明确定义,但由于表述者的理解偏差而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符。例如将“劳动关系”表述为“劳务关系”、将“重组”表述为“重整”、将“股权质押”表述为“股权抵押”、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表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等。也有时,一个看上去正常而准确的表述,却由于第三者理解角度的不同而产生歧义。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对于该法条明确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范畴,立法者、基金业协会和众多私募机构、投资公司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上述情况下,还原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补充、实际履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穷尽前述方法仍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法律的相关规则和原则就可能进行干预了。例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即对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进行规定。至于,因此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还原真实意思表示或分配举证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法律规则及原则干预的范围,目的仍是为了实现语言表述在法律领域的确定性。

所以我常常想,一名优秀的律师,语言的表达应该是平缓而温和的,因为过快的语速和过多的情绪,通常都会阻碍成熟的思考和准确的表达。不过,据说优秀的律师还有一个特点,喜欢在华灯初上时站在律所的观景阳台,深(zhuang)沉(bi)地抽着名贵的雪茄;不同的是,有的律师在思考雪茄之外的问题,有的律师在盘算着如何为雪茄买份火险。

 

 

 作者‖邓学敏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永不停止对证据的挖掘;永不停止对法律的专研;永不停止对最佳法律方案的探究。

关键字:律师 精确 表达
分享到: